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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山东发文!明确水泥行业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1-08-22 09:46:03

日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印发技改立项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的通知》,明确了水泥行业产能替代方面违规“两高”项目处置方案。要求对未严格落实产能替代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分类处置:  

(一)存量项目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2021年4月12日前,按照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工信部原[2017)337号文件要求进行产能置换。2021年4月12日以后,按照鲁动能[2021]3号、鲁政办字(2021)57号和工信部原(2021)80号文件要求进行产能置换,不同时期项目适用相应产能置换政策。  

2、水泥粉磨。按照鲁政办字(2021)57号、鲁工信原(2021)134号和鲁发改工业(2021]652号文件要求,由立项同级工信部门核实产能替代情况,直径3.2米(不包括3.2米)以上磨机产能未进行置换或置换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审批时替代比例执行,补齐置换产能后方可继续生产。3.2米及以下磨机严格按照鲁工信原(2021)134号文件要求关闭退出。  

(二)拟建项目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严格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和工信部原(2021)80号文件规定,进行产能置换。  

2、水泥粉磨。2021年1月23日以后备案立项项目一律执行鲁政办字(2021)57号和鲁工信原(2021)134号文件规定,按照2:1比例进行产能置换。  

(三)在建项目  

1、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严格执行工信部原(2017)337号和工信部原(2021)80号文件规定,并经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告。未经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告产能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水泥粉磨。2021年1月23日以前已备案立项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不准新增产能要求,3.8米及以上磨机项目,依据鲁政办字(2021)57号和鲁发改工业(2021)652号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审批时置换比例补齐产能;直径3.8米以下磨机项目不得再建。2021年1月23日以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必须落实不准新增产能规定;对于没有产能替代来源或者产能替代不足的项目,直径3.2米(不包括3.2米)以上磨机项目,依据鲁政办字(2021)57号和鲁发改工业(2021)652号文件要求,按照项目审批时替代比例补齐不足产能;直径3.2米及以下磨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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