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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停产“一刀切”一去不返!水泥行业谁“环保”谁得利!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0-08-17 05:38:14

日前,浙江、江苏、广西等多省区接连发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相关方案。......
 
 

日前,浙江、江苏、广西等多省区接连发布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相关方案。

浙江省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指出,水泥等39个重点行业中,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按照《技术指南》要求执行。

江苏省要求,水泥等39个重点行业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A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且满足《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广西在编制的《广西2020冬季—2021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中强调,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指导企业提前采取减排措施,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对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严禁“一刀切”。

早在2018年9月,河北就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意通过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制定差异化错峰、限产政策。这也是地方首次以文件形式决定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

2018年10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转发《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对各省级环保部门表示,请认真学习和借鉴河北省做法。从河北开始的差异化错峰在得到中央认可后,随即在全国各地铺开,蔚然成风。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对水泥等重点行业采取分级管理,达到超低排放的A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免于停限产。

近日,修改后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公布。新版《技术指南》明确了水泥企业的排放分级标准和对应的管理办法。

据中国水泥网初步统计,截至目前,河北、天津、河南、江苏、四川、山东、山西、四川、贵州、浙江、广西,以及京津冀、济南、太原、石家庄等十余个省市均出台了相关差异化错峰生产政策或分级管控方案。

并且,无论是差异化错峰还是分级管控都有一个相同点,即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换言之,这种差别化管理显然更有的放矢,标准明晰之下,过去“一刀切”、大水漫灌式的错峰生产迎来了全新局面,“同限同停”已一去不复返。

有行业评论员认为:“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领跑者’企业,不列入错峰生产名单的差异化政策,解决了企业在污染防治上‘投入多投入少一个样,排放多排放少一个样、排放或不排放一个样’的问题,加强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意识,引导企业开展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与此同时,超低排放在“差异化错峰”和“分级管控”政策的推动下,也进一步从号召到具体落实。以修改后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为例,该《技术指南》对A级水泥企业做出了明确要求,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m3,氨逃逸≤5mg/m3(窑尾基准氧含量10%)。

而现行的《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要求重点地区水泥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不得超过20、100、320 mg/m3,由此可见,《技术指南》A级水泥企业各项指标大幅高于《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行业所认为的超低排放标准。

可以说,“差异化错峰”和超低排放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超低排放的提出为水泥“差异化错峰”和“分级管控”的执行提供了可能性,而“差异化错峰”和“分级管控”也为企业实现超低排放提供了动力。

来源:中国水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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